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关于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二审刑事案件取消书面审理必须开庭的议案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四的条规定,绝大多数上诉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。但事实上,有些地方审理刑事上诉案件,大多直接通过书面审理就径行作出判决,原则上不开庭审理。这明显与刑事诉讼法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符,同时与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立法宗旨相悖。
一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”,体现了我们党高度重视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。只有在司法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,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,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,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,辩护权是被告人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,开庭审理,让控辩双方积极展开辩论,让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则是尊重被告人辩护权的高度体现。
二、二审取消书面审理可以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
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形式,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,树立公信和权威所不可缺少的。开庭审理让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、罪重与罪轻等矛盾点展开辩论,有助于主审法官查清案件事实,正确适用法律,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。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、举证质证、法庭辩论、听取被告人陈述等一系列的庭审活动,查明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实充分,适用法律是否正确,裁判结果是否适当,诉讼程序是否合法,最后依法作出二审裁判,维持正确的裁判,纠正错误的裁判。
三、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可以更好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
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,发挥庭审的真正作用。所谓“以审判为中心”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,要发挥审判程序的决定性作用,审判程序要对审前程序的工作进行检验并发挥实质作用。《刑事诉讼法》中规定二审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可以充分发挥庭审调查,以及当事人举证、质证、控辩的作用,确立法院的审判权威,真正使法庭审判对案件的认定发挥实质作用。让审理者裁判,裁判者负责,确保有罪的犯人受到惩罚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,使法院作为司法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
四、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可以让被告人更愿意认罪服法
被告人由于不服一审的裁判结果才会上诉到二审法院,出现二审程序。如若二审法庭不开庭审理,直接通过书面审理就径行作出判决,这无疑是变相剥夺了被告的辩护权,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真正目的。通过开庭审理,让辩护人和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,令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权利,即使最后二审法院并未改判,也可以使被告人亲历程序的公开,充分相信程序的正当性,内心的郁结或不满情绪得到释怀,从内心底认罪服法,自愿接受二审的审判结果。
总之,为了更好地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,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,发挥庭审的决定作用,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,让被告人自愿认罪服法,建议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二审刑事案件取消书面审理全部必须开庭。
转自法律人共同体